捐赠事项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是国内首家专注数字医疗科研与转化应用的创新型非公募慈善机构。基金会的愿景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诊疗模式创新,让患者享受到更专业、更规范、更便捷和更经济的普惠医疗与健康服务;通过公益力量,引领科技向善,成为推动中国数字医疗科研与转化应用的创新引擎。“菊梅”之名取自基金会创始人陈菊梅教授的姓名,她是中国最美医生的杰出代表。菊梅二字寓意“人如菊淡,品如梅清”,这是菊梅教授一生品性的精准概括,也是菊梅公益基金会秉承和发扬的立会之本。

 

 

 

 

 

 

基金会为非公募性质,依法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并严格履行资金管理与信息公开义务。所募善款用于核心公益项目的实施与发展。

 

 

 

企业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免税资格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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