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2021-2022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药目录”)扩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并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管理指南”),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主体开展药品评价活动提供了管理规范和流程指引,为基药扩容工作下一步的落地实施奠定了基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第十条 依照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管理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含公共卫生)、药学(含中药学)、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药品监管、药品生产供应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牵头搭建工作团队,建立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承担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其他具有临床研究基础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经验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搭建本机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团队,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临床用药需求,开展优势病种用药的持续性综合评价,制定评价结果应用转化可行路径,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及区域层面结果转化。
医疗卫生机构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征信状况良好,具有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基础的,可依据《管理指南》及相应临床专业或疾病类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独立或联合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本“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示范工程项目”,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立项,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执行,按照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试行)及循证医学相关要求,开展药品综合评价专家专项咨询,筛选及汇总客观且优秀的临床证据。
药品综合评价除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维度,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从药学、临床、循证医学等方面提供专家意见外,还对评价药品提出进一步改进研发建议。